?
?
?
?
?
法院審理認為,從雙方簽訂的《勞務合同》內容以及王某提供的證據看,約定的內容有王某上班時間、工資發放及構成,王某接受公司的管理,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且雙方訂立的勞務合同也符合勞動合同的特征,可以認為雙方有書面的勞動合同。但是,雙方的《勞務合同》是在2020年10月15日簽訂的,可以認定自簽訂之日起存在書面勞動合同,但在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10月14日這段時間里沒有書面勞動合同。故此,公司應當支付自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0月14日這段時間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于是,法院判決公司向王某支付自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0月14日這段時間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支付雙倍工資的工資差額(《新民晚報》2022年10月21日23版)。
?
?
?
?
?
其實,像上面所列舉的兩種情況,雖然并不符合沒有標準的人們通常認為的書面勞動合同形式,但由于確實是記載于書面,其內容也是雙方協議一致的結果且也具備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從本質上說是符合勞動合同的實質要件的,盡管有一定的瑕疵和欠缺,但仍然可以起到保護勞動者權利的作用。因而,從主要方面或者說從本質上看問題的觀點來說,認定雙方存在書面勞動合同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