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同年6月,某村委會與孫某共同組織人員,對已完成的工程量進行了實地測量,但雙方參與丈量的人員并未在當時形成的工程量原始記錄上簽字確認。隨后,孫某將雙方共同測量的工程量原始記錄本、自行制作的《工程量及結算書》以及工程單價明細表一并交給了當時的村代理黨支部書記進行審核。案涉工程已順利交付并投入使用,然而,由于后期擴路建設,施工現場大部分已被損毀覆蓋。
此后,某村委會一直未對孫某提交的決算文件進行審核結算,也未按約定支付孫某相關款項,由此引發本案訴訟。
02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六條、第二十四條均有明確規定,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時,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對方支付折價補償款或賠償損失。根據這些規定,鑒于孫某所施工的工程已經交付使用,且目前部分涉案工程因被覆蓋而喪失了鑒定條件,同時考慮到孫某因不具備承攬建設工程的施工資質而違反了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在施工結束后也未能妥善保存雙方測量的工程量數據,并督促測量人員在相關數據上簽字確認,導致雙方未能形成一致確認的工程量數據。
一審宣判后,某村委會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03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六條、第二十四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對方支付折價補償款或者賠償損失。折價補償款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予以認定,損失的認定應結合雙方過錯程度、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依照上述規定,承包人主張的所謂的“工程款”應為折價補償款或因合同無效而產生的損失。因此,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認定無效時,承包人可以要求折價補償款或者賠償損失,而承包人應提交證據證明其施工的工程價款以及對方過錯程度,以便為折價補償款或者損失數額的認定提供參考依據。
04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
發包人對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損失大小無法確定,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建設工期、工程價款支付時間等內容確定損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結合雙方過錯程度、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訂立的數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均無效,但建設工程質量合格,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實際履行的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實際履行的合同難以確定,當事人請求參照最后簽訂的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