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書面的買賣合同,貨物送到后卻無人付款,僅有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能否證實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由此發生糾紛,貨款由誰結算?出賣人的合法權益如何維護?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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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逾期付款利息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20年修正)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違約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違約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違約行為發生時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標準為基礎,加計30-50%計算逾期付款損失。”本案,原告按照約定供貨后,被告未按照約定收貨后第二日結清貨款,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原告主張被告以剩余貨款23050元為基數,自逾期付款日至貨款清償之日止,按照LPR上浮50%計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損失,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高青法院最終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貨款230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計算方式:以貨款23050元為基數,自2020年1月2日起至貨款清償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上浮50%計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判決作出后,原、被告雙方均表示服判息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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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一般涉及大額交易,雙方都會訂立書面買賣合同,但是隨著網絡科技的發展和高效便捷的市場需求,有時因為交易頻繁、數額不大、業務關系良好等原因,現實社會中存在很多口頭、電話、微信等沒有書面合同的買賣行為存在。雖然節約了交易時間,但是卻增加了法律風險,日后一旦產生糾紛,將引發諸多法律問題。
本案被告在庭審中答辯稱砂石料是送給攪拌站的,其只是中間介紹,不應由其結算貨款。根據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通話錄音、微信轉賬、銀行轉賬等證據及原、被告的庭審陳述并結合雙方之前的交易習慣可看出原、被告之間的交易方式是由被告為原告提供送貨地點,原告送貨后,由被告為原告結算貨款。另,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被告未提供相應證據證實自己的主張,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對于被告的上述主張,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法官在此提醒:無論交易金額多少,都應當及時保存證據以防發生糾紛。特別是交易金額較大的情況下,更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對交易主體、標的物狀況、價格數量、交付使用、售后維修、違約責任、糾紛解決等作出明確約定,以便有效規避交易風險,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條規定?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八條規定?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單證的同時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第一款規定? 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
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 ?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違約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違約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違約行為發生時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標準為基礎,加計30-50%計算逾期付款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