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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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山東某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集團)、被告棗莊某某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置業)、被告楊某某(擔保人)三方就某某棚戶區改造項目簽訂《三方協議》,由擔保人楊某某收取承包人某某集團繳納的100萬元履約保證金轉給發包人某某置業;承包人某某集團向發包人某某置業另行繳納900萬元履約保證金。如因發包人和擔保人自身原因無法取得項目地塊的土地使用權,致使項目無法施工,發包人和擔保人應連帶返還承包人繳納的1000萬元履約保證金。協議最后一條約定,“本協議各方各執一份,經各方當事人簽字蓋章(捺印)履約保證金900萬元到賬后生效”。協議簽訂后,原告某某集團進場施工。截至2021年5月25日,原告向被告某某置業轉賬履約保證金共計600萬元。2021年9月25日,原告因被告履約不能請求二被告退還之前交付的履約保證金、對已施工工程量進行核算并支付相應工程款。對此被告辯稱案涉《三方協議》設置了生效要件,即本協議經各方當事人簽字蓋章(捺印)履約保證金900萬元到賬后生成效,因原告未按約定繳納900萬元履約保證金,故該《三方協議》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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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某某置業辯稱其未收到被告楊某某轉交的100萬元履約保證金,被告楊某某自認其代被告某某置業向案外人山東某某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了68萬余元的鋼材款,剩余款項未付。案涉工程共計支付鋼筋款68.8270萬元,原告某某集團主張其代被告某某置業向山東某某管理有限公司支付30萬元的鋼筋材料款,并同意從應付工程款中扣減38.8270萬元,被告楊某某、某某置業對此均無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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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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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楊某某返還原告山東某某集團有限公司履約保證金1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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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棗莊某某置業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東某某集團有限公司工程款14470871元及利息(以14470871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標準,自2022年2月1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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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某某置業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東某某集團有限公司訴訟保全保險費17830.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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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一、二、三項給付內容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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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駁回原告山東某某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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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讀
本案中《三方協議》、《退場清算協議》,均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合同。附條件的合同中所附條件,是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某種事實狀態,并以其將來發生或不發生作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條件,條件必須合法且由當事人協議確定,并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即條件的本質特征在于成就與否的不確定性,故當事人約定的合同義務內容不能成為條件。本案中,“繳納9000000元履約保證金”是原告某某公司的主要合同義務,該義務明確且確定,原告某某公司是否繳納該保證金是合同履行的結果,合同履行結果的不確定不是條件的不確定,故案涉《三方協議》不屬于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該《三方協議》依法成立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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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原告主張的100萬元保證金的認定問題,法院認為,案涉《三方協議》簽訂前,原告某某公司即向被告楊某某支付了保證金100萬元,在原告某某公司從案涉工程退場后,被告楊某某對該100萬元應付返還義務。被告楊某某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已按協議約定將該100萬元保證對原告要求被告某某置業公司返還100萬元保證金的主張,被告某某置業公司亦辯稱其未收到被告楊某某的100萬元轉款,且在原告與被告某某置業公司簽訂的《退場清算協議》中,也未對該100萬元保證金是否應由被告某某置業公司予以返還進行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某某置業公司返還的主張,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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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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