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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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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規(guī)章制度盡量履行民主程序、必須公示或告知,尤其是什么叫“嚴重違反”應明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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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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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營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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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jīng)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要證明造成嚴重影響有難度,而要求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才可解除,單位也難以接受,且勞動者可能往往很容易就提供了兼職單位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建議單位在規(guī)章制度、勞動合同中明確,兼職均屬于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可解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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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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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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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jīng)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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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非全日制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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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違反勞動紀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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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公益性崗位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規(guī)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yè)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以及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囊?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