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年前通過銀行轉賬20000元給他人
九年后拿著銀行轉賬單
向法院起訴要求歸還借款本息
既無借條
又無借款協議
訴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基本案情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代先生以銀行轉賬形式給付張女士的20000元應認定為借款,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故代先生起訴要求張女士歸還借款20000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張女士辯稱代先生的轉賬行為系男方追求女方期間的感情投資,屬于贈與行為,但未提供證據證實其主張,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對此項辯解不予采信。張女士辯稱本案不屬于民間借貸糾紛,但亦未提供證據證明該款用于其他用途,故對于張女士的此項辯解,法院亦不予采信。
關于本案訴訟時效的問題。本案借款未約定還款期限,根據法律規定,代先生起訴并未超過訴訟時效。故張女士對訴訟時效的抗辯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代先生要求張女士自起訴之日(即2023年7月12日)起,以20000元本金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即年利率3.55%計算利息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張女士歸還代先生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20000元本金為基數,按年利率3.55%,從2023年7月12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該判決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一審終審,已發生法律效力,張女士在收到判決書后主動向代先生履行了還款義務。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第五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法官寄語
借款合同應該采用書面形式,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民間借貸有風險,借款時應當注意形成借條、轉賬記錄等債權憑證,保存好相關證據,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日常生活中,對于金錢往來的交易記錄及用途應保存證據,認為轉款行為不是借貸而是用于其他用途的,應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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