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由誰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同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的規定: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二款規定: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保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后,有權向有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案情簡介
甲在乙公司承建的位于某地的工地上班時受傷,受傷后甲被送往醫院進行治療,后甲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認定甲沒有進行工傷認定,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隨后,甲向法院起訴要求乙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經鑒定甲為十級傷殘。
甲系案外人楊某雇傭的臨時工人,其工作時間安排、工作內容安排及管理、工資發放等,都是楊某負責,與楊某形成雇傭關系。甲與乙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甲公司不應該承擔用工主體責任,遂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該認定工傷決定書。
法院審理
甲在涉案建設項目工地做工,在從事戶外架線工作時受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之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
本案中,乙公司違法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楊某,楊某承包該項目后,聘請甲在工地上做工,甲在工作中受傷,根據規定,楊某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故乙公司應對甲受傷承擔工傷保險主體責任。
二
掛靠關系中,由誰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第三條第二款規定:被掛靠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保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后,有權向有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案情簡介
2020年6月,王某某雇傭張某為其自有重型自卸貨車的駕駛員,該車掛靠某運輸公司從事貨物運輸并對外經營。2020年7月,張某按王某某安排,駕駛車輛到指定地點裝貨過程中因駕駛不慎致使左肩部受傷。2021年7月,經當地人社局調查認定張某所受傷為工傷。同年9月,張某被鑒定為傷殘九級,停工留薪期180日。后雙方因工傷保險待遇發生爭議,張某因不服仲裁裁決,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張某因工所受傷害經認定為工傷,依法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五項“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的規定,王某某雇傭張某駕駛車輛引發事故,因所駕駛車輛系王某某掛靠在某運輸公司名下,依前述法律規定,張某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由該公司承擔。
工傷保險是一種社會保險制度,目的是保障因工受傷的職工能夠及時得到醫療救助和經濟補償,本質上是一種社會保障,國家建立工傷保險制度,是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強調對工傷勞動者及其家人基本生活需求的保障。被掛靠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不以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在車輛掛靠關系中,被掛靠人向掛靠人收取掛靠費,應與掛靠人共同承擔經營運輸風險,被掛靠人協議約定免除其責任承擔的,對掛靠人聘用人員不產生效力。
三
職工被借調期間發生工傷,由誰承擔工傷責任?
人員借調是指:一個單位借用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而不改變其隸屬關系的情況,一般常見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為解決編制不足,從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借用人員的情況,也常見于關聯公司之間,如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互相借調人員或兄弟公司之間互相借調人員。自疫情期間,由于企業用工需求的差異,為了整合資源,穩定就業,國家層面也提出支持企業之間開展共享用工,使得現在的借調用工不再局限于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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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在兩個及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應由哪個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根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職工(包括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因此,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應由發生工傷時的實際用人單位承擔工傷待遇賠償的法律義務。
五
退休勞動者工傷保險責任承擔的相關問題
(一)對于應退未退人員的工傷責任承擔: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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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業招用退休人員的工傷責任:
1、若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仍接受單位聘用的,其與聘用單位之間構成勞務關系,勞動者因工傷亡或者患職業病而向聘用單位主張工傷保險待遇的,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勞動者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且聘用單位已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其工傷保險待遇應予支持。
2、招用已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主要是工地工人)
即原則上招用退休人員構成勞務關系,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未享受養老待遇或領取退休金且已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可享受工傷待遇。即便享受了養老待遇,按項目參保的工人,受工傷亦享受工傷待遇。
關于已達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的工傷保險責任問題,實踐中存在諸多爭議,本文在此暫不展開討論,將在以后的文章中詳細介紹。
六
非法經營單位的工傷賠償責任問題
(一)根據《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職工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二)用人單位非法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用人單位應當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注: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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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療期間的費用:在勞動能力鑒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確定,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以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和范圍確定,并全部由傷殘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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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賠償金:
一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6倍;
二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4倍;
三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2倍;
四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0倍;
五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8倍;
六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6倍;
七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4倍;
八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3倍;
九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2倍;
十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倍。
(賠償基數是指單位所在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喪葬補助等其他賠償金。
七
用人單位合并、分立、轉讓的,由誰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八
用人單位破產的,工傷職工是否還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款規定,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根據《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破產財產清償的職工工傷保險待遇,應當包括為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一次性繳納至其退休后有權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所需年限的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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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來說,對于已參保的破產企業,按照條例規定應當由其向企業工傷職工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及按期應繳納(躉繳——即一次性付清)工傷保險費的費用,列入第一順序清償。對于未參保破產企業,條例規定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費用,應當由企業負擔,并按照第一順序優先清償。
九
勞動者以虛假身份簽訂勞動合同后發生工傷,用人單位是否要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根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浙江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四)》第十二條規定:勞動者以虛假身份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單位按照勞動者提供的身份信息繳納了工傷保險且不存在疏忽大意等過錯的,勞動者應當為其欺詐行為承擔不利后果,用人單位一般無需承擔本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待遇部分。
但是基于勞動者已經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工傷保險待遇中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的部分。
十
律師建議
我國工傷保險制度其目的最終是保障受傷職工的合法權益,使職工得到及時救治和經濟補償。本文所羅列的九種特殊情形的相關規定,即是該制度目的的進一步體現。對于用人單位而言,在綜合考慮企業經營成本的情況下,某些特殊情形應事先做好工傷保險或商業保險的繳納工作,避免因小失大,特別是針對高風險工作。
如實踐中,建筑工程領域掛靠、轉包、違法分包等頻發,對于企業或個人承攬工程業務時,往往容易忽略建設過程中的用工風險,而工程建設本身包括了很多危險工作,風險隱患也較多,所以針對危險工種、特種工種以及高風險施工區域的工人,應優先考慮保險的繳納,以及日常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實。企業擁有面對特殊情況下特事特辦的能力,既能綜合考慮企業經營成本,又能合理降低一定的用工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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