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公司將涉案房屋出租給乙公司,雙方約定: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則乙公司須按當期租金的千分之五支付違約金;如未按約定支付租金,甲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乙公司應按月租金的一倍支付違約金。
后乙公司因故拖欠租金,甲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雙方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解除;乙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及逾期支付房屋租金違約金;乙公司向其支付解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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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乙公司在履行合同期間存在拖欠租金的違約行為,甲公司有權解除合同,法院予以支持。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合同解除前拖欠的租金,理由正當,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拖欠租金違約金以及解約違約金的訴訟請求,鑒于拖欠租金行為亦屬于導致合同解除的原因之一,而合同約定的拖欠租金違約金標準又明顯過高,法院綜合考慮乙公司違約行為的情節酌定兩項違約金合并計算,數額以一個月租金標準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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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當事人應當正確理解并簽訂合同違約責任條款,避免違約責任約定重疊、嚴苛,導致違約責任條款設立目的不能實現,進而影響守約方權益的保障。
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是以法定的形式確定雙方權利義務,保障雙方平等而善意地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合同中的違約責任條款是以保障賠償守約方損失為主要功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通常認為,該條款也將違約責任功能定位傾向為補償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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