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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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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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山東某資產清算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認為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約定了管轄,擔保人代償后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同時認為,原債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作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法院對上述意見均不予采信,本案應按合同糾紛一般管轄原則確定管轄法院,劉某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張店區轄區內,故裁定對山東某資產清算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的起訴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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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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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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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三條 合同轉讓的,合同的管轄協議對合同受讓人有效,但轉讓時受讓人不知道有管轄協議,或者轉讓協議另有約定且原合同相對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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