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4】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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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經法院依法調取證據,2022年6月6日關某在辦理貿易公司注銷之時簽訂《簡易注銷全體投資人承諾書》,承諾貿易公司申請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結,并對以上承諾的真實性負責,如果違法失信,則由全體投資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和責任。但是根據本案審理查明的事實,被告關某在貿易公司注銷之前并未清算,更沒有依法通知原告在內的債權人,其作為貿易公司唯一投資人,作為被告參加訴訟符合法律規定,且應對貿易公司存續期間的債務承擔償還責任。法院最終判決關某向木材公司支付板材款457842.6元。判決后,被告關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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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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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