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4】805
責任承擔產生怎樣的影響
案情簡介
2019年1月,宋某(甲方)與夏某(乙方)簽訂《借款合同》,合同中載明共同借款人為甲公司(乙方),約定乙方向甲方借款2000萬元,借款用途為經營性資金,借款期限為2019年1月11日至2019年10月8日,還約定了利率、利息支付時間等內容。夏某在合同末尾借款人處簽字,甲公司在共同借款人處蓋章。合同簽訂后,宋某通過銀行轉賬向夏某支付2000萬元。后借款方并未如約還款,僅歸還了部分借款、支付部分利息。2022年11月,某法院受理甲公司破產重整一案,并指定某律所擔任管理人。2023年,宋某將夏某、甲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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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標志著破產程序的開始,所有的債權人都必須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而不允許個別債權人通過破產程序以外的民事執行程序或者其他程序來行使其權利。在清償時,同一順序的所有債權人地位平等,按債權數額的比例分配。為保障所有的破產債權人都能夠得到平等的清償,《企業破產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禁止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清償,防止債務人以個別清償為名轉移或轉讓企業的財產。本案中,原告對甲公司應承擔的款項只能在破產程序中依法申報債權,不得據此獲得個別清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
第四十六條??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