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為大家帶來的文章,是《有工傷單位可以辭退嗎》,是關于勞動糾紛的內容,希望能給大家帶來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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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工傷單位可以辭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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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制定了大量的勞動法律法規,用來保護工傷職工,應享有的工傷權益,但工傷職工是否可以辭退,在此不能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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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工傷職工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四十二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另外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相關條款也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由此可知,在工傷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仍不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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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對上述兩種情況進行總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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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必須保障工傷職工的基本權益,堅決不能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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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傷職工如果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也不能單方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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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兩項規定,也并非工傷職工的免死金牌,成為工傷職工不遵守單位規章制度的理由和借口,如工傷職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仍可以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和規章制度約定,對其做出辭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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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傷員工被單位違法辭退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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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因工負傷被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的,勞動者有權利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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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職工,應當認定為工傷。既然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傷符合工傷的認定條件且被依法認定為工傷的,那么,為了保護因工負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在工傷期間就不得違法解除雙方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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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針對用人單位單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具有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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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勞動者有權利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應當繼續履行;如果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勞動者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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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地工傷事故處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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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工傷首先應當申請工傷認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用人單位應在三十日內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未申請的,工傷職工應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申請。申請時需提供:工傷認定申請表,存在勞動關系證明,醫療診斷證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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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應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傷情穩定后,可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申請時需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等。在完成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程序后,可確定具體的賠償標準。此時,工傷職工可與用人單位協商工傷賠償事宜;若協商不成,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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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工傷單位可以辭退嗎的相關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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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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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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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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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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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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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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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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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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