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最重要的就是要有證據,然而好多時候,人們的警惕心都沒那么強,因此少留一手提前收集證據對簿公堂。那么,沒證據是不是就真的不能打官司了呢,其實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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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沒有證據不影響法院立案
首先要說明的是,法院實行立案登記制。對于民事案件,只要原告有資格、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屬于人民法院管轄,沒有證據法院也是會立案的,沒有證據不影響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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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記制,只進行形式審查,不進行實質審查。證據只是能決定你官司能否打贏,并且,對于一方當事人沒有證據支持的事實和訴訟請求,只要對方當事人認可,法院就可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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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沒有證據可申請法院調取、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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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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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有以下幾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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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調取證據的申請和該證據線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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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應當由人民法院勘驗或者委托鑒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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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當事人雙方提出的影響查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材料相互矛盾,經過庭審質證無法認定其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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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民法院認為需要自行調查收集的其他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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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這些訴訟可以不用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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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個特殊官司,對方負有舉證的責任。在下列侵權訴訟中,對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被告否認的,由被告負責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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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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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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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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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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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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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關法律規定由被告承擔責任的。如子女撫養費的訴請等,若被告反駁,由被告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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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意,復制件、親屬也可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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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當然,復制件的證明力不及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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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證據材料雖為復制件,有其他證據材料可以印證,或者與原件、原物核對過,或只要對方當事人予以承認,便可作為甚至可以單獨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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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當事人親屬也可以作為證人,即使,其提供證言的證明力顯然低于其他與當事人無利害關系的證人提供的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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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微信語音”變成訴訟證據?99%的人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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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通過微信來進行交易、借錢、達成協議等。一旦發生爭議,微信的語音通話記錄可以作為證據用于打官司嗎?如何把“微信語音”變成訴訟證據?下文為您具體介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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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微信語音可否作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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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語音能否成為證據,首先看其是否符合民事證據法律上的合法性要求。證據的合法性是按照法定要求和法定程序取得。
證據合法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證據形式符合法律規定;
第二,證據的收集過程符合法律規定;
第三,證據必須經過法定程序審查。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證據有下列幾種:(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證人證言;(五)當事人的陳述;(六)鑒定結論;(七)勘驗筆錄”。微信語音是錄音證據,屬于證據類別中視聽資料這一類,形式符合法律的規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這是民事案件中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強調了證據取得的合法性是能否成為證據的先決條件。
非法證據不具有證據能力,不能被法院采納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對于這種證據的限制主要有二:一是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亦不能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二是不得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如采取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
因此,以非法拘禁、暴力、欺騙、威脅等方法獲取的言詞證據應一律排除,而以偷拍、偷錄的形式取得證據是否構成對他人權益的侵犯卻是有爭議的。現行實務做法是,在不構成對他人隱私的侵犯的情形下,秘密錄制的錄音資料可以作為證據。微信語音是訴訟雙方對錄音這一事實知情的情況下所錄,不屬于偷拍、偷錄和侵犯隱私的范疇,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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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微信錄音如何具備證明效力?
錄音證據除了應當具備合法性從而能夠作為證據提交法庭質證,還應當具備一定的證明效力。證據具有合法性,不代表其具有證明效力。證據的證明效力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即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側重程序上的“正義”,通過排除非法證據,來實現平衡各訴訟方的利益。客觀性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材料,不能是主觀臆測。關聯性與待證事實相關,是判斷證據證明力的重要標準。
在具體實務中,微信語音具備證明效力,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善用微信中的“收藏”功能,保存原始記錄。微信是依附特定手機終端的軟件,其聊天記錄非常容易滅失,如不小心刪除、手機丟失或格式化等,都可能導致語音資料的滅失。因此,平時應當注意收藏對將來可能有用的語音記錄。同時,錄音應當未經過處理,具有連續性、真實性。很多訴訟當事人為了儲存和傳送的方便,將錄音資料拷貝到光盤或者u盤中,而將原始錄音刪掉,這是非常冒險的行為,一旦對方對該證據不認可,則證據真實性無從考證。不管是使用何種設備錄制的音頻資料都應該保存原始載體。
二是微信語音資料中記載的內容應當盡量清晰、準確,雙方就所談論的問題及表態均有明示。如文章開頭所提及的借貸案例中,由于錄音證據中指向的問題并不清晰,無“借”、“還”等字眼,無疑降低了該份證據的證明能力。另外,由于微信賬號可以以手機號碼、qq號等非實名注冊,導致在證據認定過程中難以核實主體身份。因此,語音的各方當事人身份在微信語音中應有所體現。只有主體先確定下來,才能談得上能夠通過微信語音證明雙方存在著什么關系,發生了何事。
三是除錄音證據外,還應充分提供其他證據佐證。由于錄音證據的易改變、難識別等特性,以其單獨作為判決的依據不充分。因此,錄音證據不能作為單獨定案的依據,其他證據的印證也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