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股權投資、公司轉型等需要,股權轉讓越來越頻繁;但實踐中股權轉讓糾紛在公司訴訟中所占的比例很高。
轉讓過程沒有嚴格遵循法律程序,轉讓方隱瞞股權的瑕疵,協議內容不夠細化、受讓方沒有委托專業機構作盡職調查等都可能引發爭議,導致訴訟的發生。
所以無論在股權轉讓協議的起草上還是在股權轉讓的操作上,都建議一定要請專業的法律人士保駕護航。
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分為內部轉讓和外部轉讓兩種類型。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1、內部轉讓
指現有股東之間相互轉讓股權,內部轉讓股份一般來說完全自由,沒有太多的限制。
2、外部轉讓
指現有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股權轉讓程序不規范有3大風險點,具體如下:
1)是否取得過半股東同意
股東向其他股東以外的人出讓股權的,若沒有取得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或依相關事實視為同意的,則會影響股權發生變動。
2)其他股東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
外人向公司股東購買股權時,需要注意該股東之外的其他股東是否都已承諾放棄優先購買權。
這與過半數同意的規則不同,優先購買權是每位股東都享有的權利。
只要其他股東在有效期限內行使了優先購買權,即使股權轉讓交易正在進行甚至已完成過戶登記,那么該次交易都將終止。
舉個簡單的例子:A股東將對外轉讓股權給C,此時B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且A股東接受,如果股權尚未轉移變動給C,則優先向B股東發生變動;如果股權已經轉移變動給C,則該變動效力被解除。
3)是否及時進行過戶登記
外人向公司股東購買股權但尚未完成過戶登記的,雖然不必然影響買受人參與公司決議或行使股東權利,但買受人的權利沒有對外公示,股權出讓人在“一股多賣”或被其債權人申請法院執行的情況下,未獲登記的股權買受人可能因此權益受損。
1、規范開展股權轉讓交易
訂立書面股權轉讓協議
協議注明商定價格、付款方式,轉讓時間等信息,其中需要注意核清公司凈資產,獲取目標公司債權債務等影響交易價格的關鍵信息。
確認其他股東同意且放棄行使優先購買權
出讓股東需向其他股東書面征求同意,過半數股東同意后確保每位股東放棄行使優先購買權。
依約交接并書面通知公司
出讓股東需依約轉款并進行股權交接,同時就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公司,請求公司確認新股東身份,并修改股東名冊、公司章程等。
辦理股權變動過戶登記
在章程中記載股東的姓名和名稱,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制備股東名冊,公將股東的姓名名稱及出資額登記。
2、轉讓合同寫明違約責任
在轉讓合同中可以設計違約責任或擔保條款,若因公司其他股東不同意或行使優先購買權,導致股權轉讓無法及時履行的,買受人即可主張違約賠償或擔保責任。
最后:股權轉讓合同的法律風險不僅僅包括股權轉讓價款的公允性,還包括股權交易主體資質審查、出讓方是否實繳出資、付款及工商變更登記期限等各種風險,簽署股權轉讓合同時需全面考慮法律風險,避免后續交易過程中產生矛盾,導致利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