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社會發展進步的一個重要標志就是合同的普遍適用。普通老百姓即便不開公司、不做生意,也會經常與合同打交道,且我們接觸最多的就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是提供方為了重復使用,預先擬訂,并且在訂立時未與相對方進行協商的合同。格式合同廣泛存在于房地產、通信網絡、旅游餐飲、銀行保險等行業,與我們每個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這類合同排版整齊,印刷精美,紙張考究,很多還印有公司LOGO,給人一種看起來高大上的感覺。所以,我們經常會稀里糊涂地簽了字,等出現問題時,才發現其中條款對自己非常不利。
以下是幾類比較常見的“霸王條款”:
(1)裝修合同中約定,預算書中所涉及的各種裝修材料必須在裝修方材料聯盟處采購;
(2)房屋銷售合同中約定,車位與房屋捆綁銷售;
(3)汽車買賣合同中約定,車輛保險必須在指定保險機構投保;
(4)物業合同中約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的車輛毀損滅失、人身傷亡事件,物業服務企業不承擔責任;
(5)電影院不提供3D眼鏡,要求觀影者自行購買;
(6)美容美發健身保健行業,消費卡一經售出,概不退換;(7)網絡交易平臺,保證金概不退還;?
(8)游樂場所禁止自帶飲食,娛樂餐飲場所禁止自帶酒水,設置最低消費金額等。
(1)條款免除或減輕了提供者自己的責任;(2)條款加重了相對方的責任,排除或限制相對方的主要權利。
以案釋法?
案例一:格式條款提供方對涉及相對方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未履行提示說明義務,該條款對相對方不產生效力。
劉某在某通信公司營業廳申請辦理電話卡一張,付費方式為預付費,當場預付話費50元,并參與充50元送50元的活動。所附《通信客戶入網服務協議》中有以下約定:在下列情況下,通信公司有權暫停或限制客戶的移動通信服務,由此造成的損失,通信公司不承擔責任:
(1)客戶銀行賬戶被查封、凍結或余額不足等非通信公司原因造成的結算時扣劃不成功的;
(2)客戶預付費使用完畢而未及時補交款項的(包括預付費賬戶余額不足以扣劃下一筆預付費用)。后,劉某又通過銀聯卡網上充值50元,但在使用該手機號碼時發現該手機號碼已被停機,劉某通過查詢,得知通信公司以話費有效期到期而暫停移動通信服務,此時賬戶仍有余額11.70元。劉某認為通信公司單方終止服務構成合同違約,遂訴至法院。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業務受理單、入網服務協議是電信服務合同的主要內容,確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內容,入網服務協議中約定了通信公司有權暫停或限制移動通信服務的情形,并有權解除協議、收回號碼、終止提供服務的情形,但沒有約定因有效期到期而中止、解除、終止合同的內容。而話費有效期限制直接影響到劉某手機號碼的正常使用,一旦有效期到期,將導致停機、號碼被收回的后果,因此通信公司對此負有明確如實告知的義務,且在訂立電信服務合同之前就應如實告知劉某。如果在訂立合同之前未告知,即使在繳費階段告知,也剝奪了當事人的選擇權,有違公平和誠信原則。最終判決通信公司取消對劉某該電話號碼的話費有效期的限制,恢復該號碼的移動通信服務。
王某的母親為其在某網球培訓中心報了一個網球培訓班,交納了9萬元培訓費后,王某的網球水平卻沒有提高,反而有下滑的趨勢,王某的母親便為王某辦理了退訓。培訓班下發的新生入學須知中載明:若學生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前離訓,則將不予退還學費。培訓班據此拒絕退還培訓費,王某遂將培訓中心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網球培訓中心返還未能提供教學服務的費用6萬余元。法院經審理認為,格式條款提供者應遵循公平原則,不得排除對方的主要權利。入學須知屬格式條款,且關于 “學生在注冊期未滿時中途離訓,中心將不做任何理由的學費順延及退費要求”之規定明顯有失公平,排除了對方的主要權利,故認定該條款無效,最終判決網球培訓中心返還王某培訓費共計6萬余元。
三合公司與保險公司訂立《雇主責任保險》,約定保險公司對三合公司職工工作范圍內造成的損害予以賠償,保險期限1年。該保險合同約定:本保險單擴展承保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的新員工。被保險人應在新員工入職后的30天內,及時向保險公司申報新員工的投保信息及補繳相應的保費。三合公司新員工李某某在上述保險期間入職,入職15天后因工傷入院治療,三合公司向李某某支付了各項費用,并向保險公司遞交了李某某的加保申請并繳費。三合公司認為根據上述條款約定,三合公司只需在新員工入職后30天內及時申報并補繳保費,保險公司對新入職員工承擔保險責任開始的日期應從新員工入職之日起算。保險公司則主張應當從三合公司向其正式申報之日開始起算,因工傷事故早于三合公司申請時間,故拒絕理賠。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險公司未對保險合同的生效時間、保險責任期間進行明確約定,造成“自動承保新員工條款”的理解發生歧義,保險公司系該格式條款的提供者,應當作出不利于保險公司的解釋,側重于保護三合公司和受益人的利益。最終,判決保險公司支付三合公司已經向李某某支出的各項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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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業務的經營者作為提供電信服務合同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與電信用戶的權利義務內容,權利義務的內容必須符合維護電信用戶和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電信業的健康發展的目的,并有效告知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向其釋明,包括業務功能、費用收取辦法及交費時間、障礙申告等。如果用戶在不知悉該電信業務的真實情況下進行消費,就會剝奪用戶對電信業務的選擇權。案例一中,話費存在有效期限制系對劉某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通信公司既未在電信服務合同中約定有效期內容,亦未提供有效證據證實已將有效期限制明確告知劉某,即通信公司對該內容未履行提示說明義務,通信公司暫停服務、收回號碼的行為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等違約責任。
格式條款提供方與相對方就如何理解格式條款發生爭議時,并非任何情況下,都要作出不利于格式條款提供方的解釋。應當根據常理對條款進行解釋,只有在根據常理解釋仍得不出準確唯一的結論時,才應當作出不利于格式條款提供一方的解釋。遇到格式合同時要注意如下幾點:
1.應當仔細閱讀格式條款,尤其是其中加黑加粗的字體。如有不明白,應當向對方工作人員詢問,要求其進行解釋。切忌怕麻煩,草率簽合同。
2.部分格式合同最后一條會以空白內容出現 “其他約定”,如果認為格式合同有未盡事宜,可以在此要求補充,以保護自身權益。
3.格式條款提供方往往會以提示確認書或電話回訪等形式確認相對方已經完全知曉格式條款中所有內容。格式條款提供方采取的這些方式就是要證明其已經履行了向相對方履行了提示說明義務。無論是紙質確認單還是人工回訪,均會包含以下類似內容:格式條款提供方已經詳細說明了合同條款,特別是其中的有關責任免除等條款;相對方聲明各項內容填寫屬實;相對方承諾已經仔細閱讀,完全知曉各項術語,免責及減責條款已完全了解。在涉及上述內容時,應當謹慎填寫或回答。
4.簽訂格式合同后,必須向提供方索要合同文本。
5.在簽訂格式合同時,適當注意留存格式合同提供方未履行提示說明義務的證據。
《民法典》條文
第四百九十六條?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第四百九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第四百九十八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第五百零六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