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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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 ?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薛某在欠條上簽字的行為是否構成債務加入?應否對欠款承擔連帶責任?
? ? ? 法院經審理認為,馬某為胡某提供勞務,胡某欠付馬某勞務費,并由胡某施工項目的管理人薛某出具欠條,現馬某要求胡某支付勞務費,胡某對二人之間存在勞務合同關系及欠款事實均認可,并同意付款。故法院對馬某要求胡某支付勞務費10萬元予以支持。
? ? ? 關于馬某主張的利息問題。本案中,欠條中沒有約定利息,但因胡某未按時支付勞務費,給馬某造成損失,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的規定,胡某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故馬某主張胡某支付以10萬元為基數計算的利息,合法有據,但應自其主張權利之日起計算。
? ? ? 關于薛某的責任問題。馬某以薛某的行為構成債務加入為由,要求薛某對欠款承擔連帶責任。薛某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出異議,胡某提出異議。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的規定,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薛某以“欠款人”名義向馬某出具10萬元欠條,并在欠條“欠款人”處簽署自己的姓名,薛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該知曉在債權憑證欠款人處簽名的意義和法律后果,其行為表明其愿意對欠條確認的欠款承擔還款責任,故可以認定薛某的行為構成債務加入。馬某要求薛某承擔連帶責任合法有據,予以支持,根據欠條載明內容,薛某承擔的債務范圍為10萬元。
? ? ?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胡某支付馬某勞務費10萬元及利息,薛某對胡某應支付的10萬元勞務費承擔連帶責任。判決作出后,各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現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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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 ? ?債務加入,又叫并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不脫離債的關系,第三人加入債的關系,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債務加入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原債權債務關系有效存在。二是第三人有債務加入的意思表示。包括第三人與債務人協商達成債務加入的合意,并通知債權人有債務加入的意思表示;第三人直接單方向債權人作出加入債務的意思表示,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表示拒絕。三是第三人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確定,債務人的債務并不減免。實踐中,認定第三人的行為是否構成債務加入的關鍵在于第三人是否作出自愿承擔該債務的意思表示。此時,可以結合第三人簽字的協議內容、簽字的位置、有無身份表示等綜合判定其意思表示。本案中,第三人在欠條“欠款人”處簽名,表明其愿意承擔涉案債務的還款責任,可以認定構成債務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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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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