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年底,陳某向王某借款5萬元。因多次催討未還,王某訴至法院。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法官依法查詢陳某名下銀行賬戶、車輛等財產線索,發現無可供執行財產。后經流水查詢,意外發現在王某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前,陳某賬戶曾有4萬元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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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財產保全?
二、哪些案件適用財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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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什么階段可以提出財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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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財產保全要準備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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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財產保全的對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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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申請人名下的房產、土地使用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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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申請人名下的車輛、船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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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申請人的銀行賬戶(包括微信、支付寶等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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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申請人的股票賬戶、股權投資、特定金融理財產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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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申請人對其他人的到期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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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被申請人的廠房、機器設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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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被申請人享有專用權的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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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各類被申請人擁有金錢價值和權利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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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財產保全的措施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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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財產保全費用由誰承擔?
財產保全申請費屬于訴訟費用,由申請人預交,最終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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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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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哪些情況下申請財產保全不需要提供擔保?
訴前財產保全必須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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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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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工傷賠償、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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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經濟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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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益訴訟涉及損害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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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見義勇為遭受侵害請求損害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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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發生保全錯誤可能性較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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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保全人為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由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具有獨立償付債務能力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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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書生效后,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擔保。
九、什么情況下可以變更保全財產?
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被保全人可能面臨財產被查封、凍結,進而影響資金流動、企業經營合作。該情況下,被保全人可以向法院提供其他等值擔保財產且有利于執行的,法院可以裁定變更保全標的物為被保全人提供的擔保財產,以此降低對企業生產經營的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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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哪些情形下會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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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全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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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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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請人的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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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院裁定準許訴前財產保全后,申請人未在三十日內提起訴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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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申請人提供充分有效擔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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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財產保全措施到期后,申請人未申請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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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文書生效后,進入執行程序前財產保全的,債權人在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后五日內不申請執行的。
十一、財產保全錯誤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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