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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如何正確地將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jù)?在提交微信聊天記錄證據(jù)時又該注意哪些問題?如果聊天記錄不慎刪除了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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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數(shù)據(jù),是民事訴訟中八大證據(jù)之一,而微信聊天記錄屬于電子數(shù)據(jù)的一種,因此法律依據(jù)可以參考《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關于互聯(lián)網(wǎng)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等相關規(guī)定。
1. 文字微信記錄
包括微信好友的文字聊天記錄、微信朋友圈發(fā)布的文字、發(fā)送的文本文件以及微信公眾號發(fā)布的文章等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信息。此類記錄是微信中最常見也是最多的內容,例如常見的“微信借條”、“微信協(xié)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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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圖片微信記錄
包括在與微信好友聊天、發(fā)布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眾號轉載、制作、拍攝的圖片以及使用的各類微信表情等以圖片形式存在的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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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語音微信記錄
包括與微信好友聊天、發(fā)布的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眾號文章中以語音形式存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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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視頻微信記錄
包括與微信好友聊天、發(fā)布的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眾號時,轉載、制作、拍攝的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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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網(wǎng)絡鏈接及轉賬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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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與微信好友聊天過程中、發(fā)布的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眾號時發(fā)送的網(wǎng)絡鏈接,此類微信記錄的最大不同是鏈接的內容是提前由第三方或者發(fā)送方制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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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支付、轉賬、紅包功能時產(chǎn)生的支付轉賬信息,這一微信證據(jù)類型主要在使用微信支付功能時產(chǎn)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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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收集證據(jù)的方式和程序已有較清晰的規(guī)定,在司法實踐中很多當事人并不熟悉具體操作步驟,以為只需要將聊天的內容打印或截圖提交法院即可,并未將微信聊天記錄轉化為規(guī)范的證據(jù)形式后,再向法院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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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收集電子數(shù)據(jù)的程序、內容、方式等直接決定了這個證據(jù)自身的真實性、合法性、證明力及與待證事實的關聯(lián)性,在向法院提交證據(jù)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1. 提供使用終端設備登錄本方微信賬戶的過程演示
用于證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記錄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實性。比如,可以將該過程錄屏,通過光盤或者U盤的方式將該過程的記錄提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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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提供聊天雙方的個人信息界面
借助微信號不可更改的特點,并結合個人信息界面中顯示的手機號碼、頭像等信息,固定雙方當事人的真實身份。比如,在微信頁面輸入對方的電話號碼搜索,查詢到對方微信號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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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提供完整的聊天記錄
根據(jù)微信聊天記錄在使用終端中只能刪除不能添加的特點,對雙方各自微信客戶端完整聊天信息進行對比,以驗證相關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因此,當事人要保證自己聊天記錄的完整性,不能向法庭提交經(jīng)過刪除或者編輯過的聊天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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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慎用微信清理功能
微信功能中的“一鍵瘦身”“垃圾清理”等自動清理功能要慎用,在清理之前要先查看一下是否刪除掉一些關鍵性的聊天內容。切忌以為自己開啟“同步”操作以后,就不需要在保存記錄了。若條件實在不允許,建議在清理前一定要先予以證據(jù)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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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可到公證處進行公證或者采取其他較為可靠的電子證據(jù)保全公司進行聊天內容的保全。因為,若當事人提供的電子數(shù)據(jù)經(jīng)過了公證或第三方存證平臺的再次確認,在無相反證據(jù)的情況下,真實性應得到法庭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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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此證據(jù)亦具備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其證明力不會低于其他證據(jù)。尤其是對一些侵權類證據(jù),為防止證據(jù)滅失,應在發(fā)現(xiàn)侵權行為時第一時間盡快進行證據(jù)保全。自行取證缺少監(jiān)督,電子數(shù)據(jù)又易被篡改,因此,通過專業(yè)機構保全證據(jù)是最有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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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通過第三方存證平臺或公證處保全的證據(jù),其證明力高于一般證據(jù)。未經(jīng)公證的電子證據(jù)可能存在不能被法院采納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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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進行微信證據(jù)保全
保全微信證據(jù)時需要針對內容進行區(qū)分,比如對于微信內的圖片,一定要將圖片與其他內容的記錄,進行整體性的公證,不建議對擬提交的圖片單獨進行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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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視頻具有直觀反映事實的作用,通常使用者自行拍攝的視頻更有證明力,轉載或者制作的視頻因為不知道原始出處或者有后期編輯的痕跡,通常證明力不如自行拍攝的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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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辦理保全公證時,要注意對視頻形成方式的審查。對此類微信記錄宜采取刻錄的方式提取和固定證據(jù)。微信語音作為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適用電子數(shù)據(jù)的規(guī)定,但不能作為單獨定案的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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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語音具備證明效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保存原始記錄;內容須客觀、真實、連貫;微信語音中記載的內容清晰、準確,雙方就所談論的問題均有明確表態(tài);由于微信語音存在易改變、難識別等特性,以其單獨作為證明依據(jù),有時并不充分,故除微信語音外,還應充分提供其他證據(jù)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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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中的網(wǎng)絡鏈接,在保全時除上述步驟外,還要保全打開后的文本文件或網(wǎng)絡鏈接內容。單獨僅保全下載后的文本文件或者網(wǎng)絡鏈接無法證實真實性和關聯(lián)性,可能不會被法院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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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有金錢往來,微信記錄必須保存原始記錄,僅有截屏會無法證明真實性,轉賬記錄等要注意保留,不要隨意刪除。發(fā)生金錢往來時,第一要注意明確對方身份,第二要明確用途,備注時注明轉賬用途;第三要保留好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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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還可以輔助電話錄音、催款短信、借條等證據(jù),形成相互補充印證的證據(jù)鏈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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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應保存好微信的原始載體(比如手機、電腦、其他電子設備),以便在法庭上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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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官在法庭上要求出示微信的原始載體、登錄軟件后出示電子證據(jù)時,應按以下步驟進行展示,并與向法院提交的已固定好的電子證據(jù)形成的圖片、音頻、視頻進行一致性核對:
1.微信賬戶持有人當庭登錄微信,向法庭展示登錄時所使用的賬戶名稱;
2.在本人的通訊錄中查找對方用戶,點擊查看個人信息,向法庭展示個人信息界面中對方的備注名稱、昵稱、微信號、手機號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內容;
3.在個人信息界面點擊“發(fā)消息”進入通信對話框,逐一展示對話過程中生成的信息內容,對文本文件、圖片、音頻、視頻、轉賬或者發(fā)紅包內容,應當點擊打開展示;
4.展示轉賬信息時,應點擊通訊對話框中的聊天詳情——查看轉賬記錄,展示轉賬支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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