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借出去了,要不回來,起訴他人時,怎么才能查詢對方有多少資產?相信很多債權人都為此頭疼過。一般情況下,銀行也不會透露客戶的私人信息,那該怎么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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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我們可以通過申請財產保全的方式,在保全對方財產的同時,申請查詢對方財產。法院將對方的身份號一搜,其名下的銀行賬戶和余額就全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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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案件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法院都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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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當民事官司涉及財產給付時,才可以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比如具有財產爭議的離婚官司,欠錢不還、拖欠貨款、買賣合同糾紛官司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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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方在向法院申請訴訟保全之前,應盡可能摸清對方財產狀況,如有無房產、車輛、股權、銀行存款等等,防止被告轉移、隱匿或變賣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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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財產保全?具體步驟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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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出申請
訴前、訴中、仲裁前、仲裁過程中以及法律文書生效后,進入執行程序前均可以申請。
2.提交材料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法院提交申請書,并通過相關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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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客觀原因不能提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可以提供具體財產線索,法院也會依法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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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財產線索指的是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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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開戶行、戶名、賬號);房地產(地址和權利人名稱以及產權證號);車輛(車主姓名和車牌號);證券(各類財產所有權或債權憑證);股權(公司名稱和債務人擁有的股權份額);其他財產(需提供相關的權利證明資料)。
3.提供擔保
訴前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申請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訴中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若無法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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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擔保數額,若申請保全被告多少財產,即需提供價值相當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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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可以是現金、銀行保函、車輛、房屋等,具體結合自身實際情況以及當地法院實際要求而定。
4.法院裁定
法院接受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擔保的,應當在提供擔保后5日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在5日內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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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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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全執行
法院進行財產保全,由立案、審判機構作出裁定,一般應當移送執行機構實施。
執行機構則會根據被保全的財產類型,要求銀行保險金融、國土資源、車輛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單位協助辦理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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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解除保全
法院在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請保全人應當及時申請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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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后30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
(二)仲裁機構不予受理仲裁申請、準許撤回仲裁申請,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的;
(三)仲裁申請或者請求被仲裁裁決駁回的;
(四)其他法院對起訴不予受理、準許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
(五)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其他法院生效裁判駁回的;
(六)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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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點要特別注意,申請人若未及時解除保全,應當賠償被保全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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