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申報主體及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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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單位一方的申請工傷
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照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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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一年時限能否申報工傷?
符合一定條件仍然可以申報工傷
申報工傷的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社會保險部門受理時間
《工傷認定辦法》第八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后,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工傷認定作出時間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救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主體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認定工傷后,何時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何時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的受理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九條: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及時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作出時限
申請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鑒定,并在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傷情復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的,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送達
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做出后,鑒定委員會應當在20日內送達工傷職工及其用人單位
對鑒定結論不服的救濟
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復查鑒定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對復查鑒定結論不服的,仍然可以申請再次鑒定。??
復查鑒定的程序、期限與初次鑒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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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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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進行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期限,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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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對復查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申請再次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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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程序、期限等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至第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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