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4】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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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 乙公司申請保全的行為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主觀上并不存在過錯。首先,乙公司與甲公司存在真實的建設工程施工分包關系,乙公司為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方,因甲公司未完成足額支付工程款的義務,乙公司申請財產保全保證判決得以順利執行,雙方對工程款最終結算金額的爭議,不應認定為主觀上有惡意。其次, 甲公司曾提供丙公司出具的擔保函,以此申請解除對B銀行賬戶的凍結,但第三人出具的擔保函中未載明擔保人、擔保方式、擔保范圍、擔保財產及其價值、擔保責任等內容,該擔保函應認定無效, 乙公司以此拒絕解封亦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乙公司已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此情況下,乙公司不同意甲公司的解封申請,亦不存在過錯。綜上,甲公司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法條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