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欠付債權人貨款,與第三人就該債務達成一致約定由第三人承擔,后債權人向債務人催款未果訴至法院,誰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還款責任?
案情簡介
被告祝某、郭某辯稱,原告并無欠條原件,且該欠款已經轉讓給王某,原告也知曉此事,并且提供:1、祝某與王某簽訂的轉讓協議,內容主要為王某接手祝某的超市,超市內賬目由王某自行結算等;2、2023年7月12日王某出具的《欠款證明及還款約定》,內容主要為:甲公司自2022年至2023年向某生鮮超市供貨,現欠款人王某于2023年6月14日將該超市全部購買轉至自己名下,承諾之前全部債務由欠款人王某一并償還,并寫明了每日最低還款金額及最晚還款日期為2023年7月31日。王某在最后簽字捺印。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案涉貨款是否已經發生債務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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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提交欠條一份,簽字人為祝某、郭某和王某,原告主張該貨款系祝某和郭某共同經營期間所欠,被告祝某、郭某對欠條不予認可,但承認期間由其經營,并且在微信中郭某對于欠款數額也予以認可,祝某、郭某共同經營,應對欠款承擔償還責任。祝某、郭某另辯解該欠款已由王某轉接,并提供轉讓協議和微信記錄等,轉讓協議系祝某和王某所簽,并沒有原告同意由王某獨自負責還款的意思表示,雖然后期原告向王某主張過欠款,王某愿意承擔,原告作為債權人,僅是一種催款行為,但并沒有免除祝某、郭某的還款責任。原告依據欠條記載的金額以及微信中確認的金額,結合王某出具的欠款證明,原告要求祝某、郭某承擔還款責任,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祝某、郭某支付原告甲公司貨款8萬元及相應利息。被告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債務轉移,又稱“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不改變債務的內容,債務人將債務全部或者部分地轉移給第三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規定:“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債務轉移的構成要件包括:債務存在且不具有不可轉移性;存在有效的債務轉移合同;經債權人同意。未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轉移債務的行為對債權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有權拒絕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時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并承擔不履行或者遲延履行債務的法律責任。“免責的債務承擔中除有第三人愿意承擔債務的意思表示之外,還需有債權人免除原債務人債務的意思表示。”本案中,雖然轉讓協議約定超市內的賬目由王某自行結算,王某也在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條中簽字確認,但原告并未對案涉債務轉移至王某表示同意,且曾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未曾作出同意免除被告還款責任的意思表示。故被告主張案涉債務已經轉移給王某,依據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條??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