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執行和解協議,是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在執行過程中,基于自愿原則,就履行期限、履行標的等關鍵內容協商達成的一致約定,并由申請人申請中止執行,解除被執行人執行措施的協議。它能緩和雙方矛盾,展現司法的人性化與靈活性,還能節省司法資源。但是有些被執行人卻把這當成逃避、拖延執行的手段,申請人要是碰到這種情況,應該怎么辦呢?
01
PART
現實生活中,簽了和解協議卻不履行的被執行人可不少見。要是碰上這種毫無契約精神的被執行人,我們該怎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這是最常用的辦法,優勢很明顯。選擇這種方式,能快速恢復執行程序,降低執行成本。法院會迅速對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進行網絡查控,及時查封、凍結、扣押他們的現有財產,這樣一來,申請人就能更快拿到應得的款項。
申請人要是想申請恢復執行,得向原法院提交恢復強制執行申請書。申請書里要詳細說明執行和解協議的簽訂情況,還有簽訂協議后對方的付款情況等等,同時還要提交原生效判決、裁定書、執行和解協議等相關材料。法院收到這些材料后,會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嚴格審查,看是否符合恢復執行的條件。審查通過后,就會重新啟動執行程序,再次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查控。這時候,之前簽訂的和解協議就失效了,法院會按照原生效法律文書繼續執行,不過之前被執行人已經履行的部分會從總金額里扣除。
(二)通過另案起訴的方式要求被執行人履行執行和解協議
要是執行和解協議里有相關約定,而且這些約定對申請人比較有利,通過另案起訴的方式,申請人有可能爭取到更多利益。但這種方式也有缺點,打官司耗時較長,而且得等另案起訴的法律文書生效后才能申請強制執行,所以在司法實踐中用得不多。
申請人可以綜合了解這兩種方式的利弊,再結合自己簽訂的執行和解協議和實際情況,選擇最適合自己的維權方式。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明確規定,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
02
PART
簽訂執行和解協議必知
為了最大程度保障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在和被執行人簽訂執行和解協議的時候,有幾個關鍵要點一定要注意。
(一)明確解除被執行人執行措施的條件
一般來說,雙方剛簽完執行和解協議,被執行人就會要求申請執行人解除查封、凍結,還要把自己從失信名單里移除,取消限高措施等等。可要是一下子全都解除了,對被執行人就沒什么約束了,后續他們很可能就不認真履行義務。所以建議大家在簽協議的時候,盡量把履行期限縮短。另外,雙方可以商量好,等被執行人支付一定比例的執行款后,再解除某一項強制執行措施,等全部款項都付清了,再解除剩下的措施,這樣能更好地督促被執行人按時付款。
(二)明確約定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在執行和解協議中非常重要。明確了違約責任,能有效督促雙方嚴格按照協議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讓整個協議的履行更透明、更有可預測性。當事人在簽協議的時候,就能清楚知道違約要付出什么代價。而且,要是被執行人不履行協議,申請人選擇通過另訴的方式維權時,還能爭取到更多賠償。
在執行和解協議里,要明確約定如果被執行人不按協議履行,需要承擔的違約金數額,還有具體的賠償范圍。比如說,可以約定要是被執行人逾期還款,就以未還款的金額為基數,按照一定比例每天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申請人因此產生的合理費用,像律師費、差旅費等等。
(三)在執行和解協議中增加擔保條款
簽執行和解協議的時候,為了確保被執行人有能力還錢,有些申請人會要求被執行人提供擔保物,或者找擔保人。擔保人的選擇范圍很廣,可以是某家公司、公司股東、公司實際控制人,也可以是被執行人的親朋好友,甚至專業的擔保機構也行。簽協議的時候,一定要在里面加上擔保條款。要是擔保人向法院承諾,在被執行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時自愿接受直接強制執行,那么等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后,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還有擔保條款的約定,直接裁定執行擔保財產,或者執行保證人的財產。
溫馨提示:若是公司為被執行人提供執行擔保,必須提交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公司章程、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不然擔保可能不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