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法院審理
法官說法
本案主要涉及在先使用的字號與他人后注冊商標發生沖突時,如何進行司法認定的問題。
字號權是企業等商業主體對其名稱中的字號享有的權利,通常以文字形式出現,用于區分不同的市場主體,在特定的行政區域內,相同或者類似的行業不能隨意使用他人在先已登記的字號。商標權是指商標所有人對其商標享有的獨占的、排他的權利,可以是漢字、圖形、數字、顏色、三維標志、聲音等,用于區分不同商品、服務的來源,保護的范圍以類別為限,全國范圍內具有排他性。一個有字號的市場主體不一定有商標,沒有商標的市場主體可以使用企業字號顯示自己經營者的身份及商品、服務來源,此時字號功能與商標功能相通,用來識別商品、服務來源。當字號進行商標性使用時可能構成侵權,因此,近年來不同企業間商標權與字號權沖突情形時有發生。
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商標權與字號權沖突情形主要有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是商標使用在先,字號使用在后。因字號的使用方式不同,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也可能構成商標侵權。具體而言,如果將他人注冊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進行常規性使用,易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其使用足以產生市場混淆,違反公平競爭,此時使用字號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如果將他人注冊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進行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對相關產品來源等產生誤認,字號使用行為侵犯了商標權利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構成商標侵權。第二種情形是字號使用在先,商標使用在后,在該情形下是否保護字號的在先使用權,法律并未作出明確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認為,字號經過長時間使用在相關公眾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與影響力,產生了商標的功能,在處理此類字號是否具有在先使用優先權糾紛時通常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注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于商標注冊人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據此支持字號的在先使用權。另外,在一定條件下,在先使用字號權利人可以訴在后商標使用人構成不正當競爭。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兩種情形下的商標使用均指商標性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是否屬于商標性使用需通過主觀上是否具有使用意圖和客觀上是否能夠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兩個方面進行判斷。如果僅僅只是注冊了商標,而未實際使用,或未在核準的商品、服務上使用,均不構成對商標的有效使用,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保護。
本案中,早在2016年李某某、趙某某夫妻二人就以“歐某某某”名義對外銷售家具,遠銷多省份,且相繼以“行政區劃+歐某某某+行業+組織形式”的形式將“歐某某某”注冊為不同形式的市場經營主體。“歐某某某”作為商業標識經長期使用,產生了一定影響,具有類似商標的使用特點、類似商標的影響力及向商標轉化的潛力,故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認定被告歐某某某沙發對“歐某某某”有在先使用權。趙某某注冊周村區歐某某某沙發店進行經營及注冊抖音號“歐某某某沙發”進行宣傳并未超出在先使用范圍。此外,原告涂某某提供的證據不能證實對注冊商標進行有效使用,故其所訴權利得不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保護,駁回其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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