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
一、原、被告及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及責任問題
根據原告王某與第三人張某、李某陳述,王某與第三人李某并不受雇于張某,亦不受雇于張某的公司,三人是帶著工具和所需材料去干活,干完活后,材料費用平攤,工錢平分。因此,三人的合作模式、報酬分配方式更符合松散型合伙的特征,故法院確認在案涉工程中三人構成松散型合伙關系。對于原告提出的其受雇于被告的主張,法院不予采信。
被告A公司抗辯其將案涉工程承攬給B公司,但在庭審質證時,被告方證人韓某(系該公司業務經理)陳述,其在與張某聯系時,并未詢問張某的公司名稱及公司資質問題,是在事故發生后,查詢所知B公司的準確信息。故對于被告抗辯將案涉工程承攬給B公司,法院不予采信。
從實際施工情況可知,被告與原告及第三人之間構成事實上的承攬關系。綜上,本案原告以“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作為案由有誤,應為“健康權糾紛”。
二、責任承擔問題
被告將案涉工程承攬給不具有施工資質的原告及第三人,存在選任過失,對原告損失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根據其過錯程度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法院酌情確定被告對原告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原告不要求第三人張某、李某承擔賠償責任,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予以照準。
法院依法判決被告A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償原告王某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2萬余元,并駁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5. 從風險承擔來看: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在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的損害或是承攬人發生的危險和意外,一般由承攬人自己承擔責任。而雇傭合同中,雇員在從事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的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責任;雇員自身遭受人身損害的,適用工傷保險制度,或者由雇主根據過錯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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