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湖北某公司與某銀行汽車消費金融中心簽訂《汽車消費貸款合作(框架)協議》及補充協議,在某銀行處開設保證金賬戶,并存入保證金壹億元,約定湖北某公司對其推薦車貸用戶承擔保證責任,如若推薦客戶發生逾期等情況,某銀行可從開立的保證金賬戶扣除相應款項。第一、二被告劉某某、辛某某系湖北某公司推薦客戶,二人作為共同貸款人與某銀行濟寧分行于2019年11月簽訂9份個人擔保貸款合同,約定貸款合計1337600元,第三被告金鄉某某公司為上述第一筆、第二筆、第三筆、第四筆、第五筆、第七筆、第八筆、第九筆貸款行為提供了保證擔保,并為第二筆、第四筆、第七筆、第九筆貸款行為提供了抵押擔保,后因第一、第二被告未能如期歸還貸款本息,銀行多次要求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償還全部貸款及利息,但是一直未歸還,湖北某公司作為擔保人承擔了保證責任,某銀行汽車消費金融中心按照合作協議約定從湖北某公司保證金賬戶扣劃人民幣合計1040523.04元,后湖北某公司依法將該債權轉讓給原告青島某公司。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拒不還款。
法院審理
金鄉法院經審理認為:湖北某公司與某銀行簽訂的汽車消費貸款合作(框架)協議》及《個人汽車消費貸款擔保業務合作協議》,劉某某、辛某某、金鄉某某公司與濟寧某銀行簽訂的《個人擔保貸款合同》,均系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劉某某取得借款后,未依約按時足額還款,已構成違約,湖北某公司依據上述協議約定分別為劉某某、辛某某代償1040523.04元,事實清楚。湖北某公司代償上述九筆貸款的時間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之后,依法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解釋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同一債務由兩個以上第三人提供擔保,擔保人之間約定相互追償及分擔份額,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按照約定分擔份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擔保人之間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或者約定相互追償但是未約定分擔份額的,各擔保人按照比例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第三人提供擔保,擔保人之間未對相互追償作出約定且未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但是各擔保人在同一份合同書上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按照比例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除前兩款規定的情形外,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湖北某公司將追償權轉讓于青島某公司后,青島某公司有權向劉某某、辛某某追償。對追償不能的部分,因湖北某公司與金鄉某公司之間未約定相互追償,未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亦未在同一份合同書上簽字、蓋章,青島某公司依法不享有向金鄉某公司追償的權利。
故判決如下:一、被告劉某某、辛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共同給付原告青島某公司代償款共計1040523.04元及利息;二、駁回原告青島某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例解讀
保證人在債務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時,代替債務人向債權人償還債務后,有權就承擔的部分向債務人進行追償。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第三人提供擔保,擔保人之間未對相互追償作出約定且未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但是各擔保人在同一份合同書上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按照比例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本案中,湖北某某公司與金鄉某某公司之間不屬于“擔保人之間約定互相追償及分擔份額”、“擔保人之間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或者約定相互追償但是未約定分擔份額的”、“各擔保人在同一份合同書上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三種法定情形,故青島某某公司依法不享有向金鄉某某公司追償的權利。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
第十三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第三人提供擔保,擔保人之間約定相互追償及分擔份額,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按照約定分擔份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擔保人之間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或者約定相互追償但是未約定分擔份額的,各擔保人按照比例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第三人提供擔保,擔保人之間未對相互追償作出約定且未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但是各擔保人在同一份合同書上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按照比例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除前兩款規定的情形外,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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