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名、蓋章、按指印哪個更為靠譜?哪個法律風險最大?恐怕很多人都很難說出個所以然來,今天就一次說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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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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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謹防消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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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蓋章
在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蓋章與上述簽字一樣,也具有使合同生效的法律效力,因此其當然意義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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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與簽字相比,單獨使用蓋章以使合同生效的法律風險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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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風險
印章,包括公章和私章兩類。公章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使用的印章;私章是個人印章的簡稱,如未經有關部門的備案登記,私章不具有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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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各種技術的發展,仿刻印章也變得普遍起來。無論是“偽造印章”還是“無效印章”,均會為合同另一方帶來極高的法律風險。而且,印章有丟失或者被盜用的可能,一旦其丟失或被盜用,都可能對企業和個人的財產造成嚴重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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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為了避免上述法律風險,最好不要單獨使用蓋章作為簽訂合同的唯一手段,其與簽字等方式搭配使用更為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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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簽字蓋章≠簽字、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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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字蓋章搭配使用是目前不少合同簽訂所選擇的手段。在簽訂合同時通常最后都有這么一句:“本合同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或者“本合同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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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僅有一個標點符號之差的“簽字蓋章”與“簽字、蓋章”是不是一個意思?是需要“簽字+蓋章”合同才生效,還是簽字或蓋章合同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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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司法實踐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一般來說,“簽字蓋章”并非是指“簽字”+“蓋章”,而是指簽字或蓋章合同即生效;而對于“簽字、蓋章”,最高院認為二詞之間的頓號,是并列詞語之間的停頓,即前面的“簽字”與后面的“蓋章”系并列詞組,它表示只有在簽字與蓋章均具備的條件下,合同方可生效,也就是說,“簽字、蓋章”是指“簽字”+“蓋章”后合同才可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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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排除有特殊情況的存在,即不論合同當事人一方是僅有簽字、僅有蓋章,還是既有簽字又有蓋章,只要可以認定合同雙方當事人以實際行動表示對合同的認可,符合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就可以判定合同成立且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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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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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個人與法人的借貸關系中,應當考慮法定代表人簽名的法律意義。
當借條上借款人落款為法定代表人的簽名,款項當時又實際進入公司基本賬戶的情況下,為避免糾紛,雙方當事人最好進一步明確簽名主體的身份,是作為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簽字,還是以個人的名義簽字,或是二者兼具。如果是作為法定代表人,最好加蓋公司公章,否則,有可能會被認定為個人借款,承擔還款責任。
如果存在被迫等情況,應該保存證據。同時,應看清楚合同協議的內容,切不可因為礙于情面而隨便簽字、蓋章、按指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