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4】426
某游樂場突然停業,負責售票的另一方公司以違約為由要求游樂場賠償損失。違約行為是否必然導致損害事實?
案情簡介
萌童公司于2019年起在濟南某商場發行“親子年票”,并以每套258元的價格對外出售。項目合作方包含悠悠公司在該商場經營的場館“游樂小鎮”。萌童公司與悠悠公司簽訂《包售合作協議》,約定萌童公司承諾包售“游樂小鎮”親子票5000張,每張40元,總共20萬元,于萌童公司發行的“親子年票”中使用;悠悠公司按合同約定接待年票用戶,款項從萌童公司預存款中扣除。2022年8月,經用戶投訴,萌童公司得知“游樂小鎮”突然停止接待親子年票用戶,后經聯系發現該場館已停止營業,大門緊鎖。經查明,悠悠公司收取20萬元包售款,截止2022年8月還剩余15萬余元未被消費。萌童公司認為悠悠公司無法繼續正常接待萌童公司用戶,已嚴重違反約定,要求悠悠公司支付預付款及名譽損失共計21萬余元。
悠悠公司辯稱,“游樂小鎮”只是該年票包含的可游玩景點之一,萌童公司沒有證據證明由于悠悠公司停業給萌童公司帶來直接經濟損失,故不同意萌童公司的要求。
法院審理
法官說法
法條鏈接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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